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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乡镇职责清单、任务清单》《乡镇干部岗位职责清单、任务清单》《村(社区)职责清单、任务清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2-05-16|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乡镇职责清单、任务清单》《乡镇干部岗位职责清单、任务清单》《村(社区)职责清单、任务清单》《村干部岗位职责清单、任务清单》《社区干部岗位职责清单、任务清单》《村(社区)干部履职行为负面清单》《平陆县乡镇职责准入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社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乡镇职责清单、任务清单》《乡镇干部岗位职责清单、任务清单》《村(社区)职责清单、任务清单》《村干部岗位职责清单、任务清单》《社区干部岗位职责清单、任务清单》《村(社区)干部履职行为负面清单》《乡镇职责准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平陆县委组织部    中共平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平陆县民政局
 
 
2022年5月16日

平陆县村(社区)职责清单、任务清单
〔共涉及18个类别62项具体事项,分别为党的建设3项、重大决策4项、平安建设4项、阳光村务4项、村级集体资产管理4项、村(社区)印章管理3项、乡村振兴3项、土地村镇规划1项、困难救助4项、社会保障4项、惠民资金3项、国防教育和动员2项、生态环保2项、基础信息统计2项、群团组织和权益保障2项、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4项、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5项、其他事项8项〕
序号 主要职责 实施依据 工作任务 实施主体(或配合单位) 指导单位 备注
一、党的建设3项
1 加强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社区)党员大会的决议;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支部委员会 县委组织部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条 农村党支部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的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6号) 领导和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社区)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2 加强基层党建工作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六条 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建设,做好主题党日活动、“三会一课”、述职评议、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 支部委员会 县委组织部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第二十六条《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做好村级后备干部选拔培养,辅助性岗位人员聘用,其他人员使用管理等工作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委组织部,乡镇党委、政府,县级社区专管机构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监督管理服务,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党员的纪律教育及流动党员的管理等工作 支部委员会 县委组织部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 支部委员会 县委组织部  
3 依法开展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第十条 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办理本村(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向人民政府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居)民委员会 乡镇党委、政府,县级社区专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八条 《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二、重大决策4项
4 规划
编制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第八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编制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年度及中长期工作计划、村庄建设规划 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 社区不涉及
5 章程
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第四条 第十条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订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6 重大“三资”决策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第十一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村级财务预决算 支部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承包和招投标方案;资产处置及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村级收益分配方案;股份合作制改革、村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 支部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大额资金使用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7 其他重大事项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 支部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涉及村(社区)集体和村(居)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三、平安建设4项
8 矛盾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零上访、零事故、零案件”村(社区)、企业、单位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依法调解各类纠纷,稳妥有效解决群众来信来访问题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委政法委、县民政局、县信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  
9 维护社会治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第四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开展全科网格工作,将“自治、德治、法治”有效融合,加强群防群治,全力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委政法委、县民政局、县信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  
10 社区矫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司法局  
11 法治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  
四、阳光村务4项
12 党务
公开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村(社区)党组织的建设情况、发展党员、党费、贯彻执行重要决策决议情况等 支部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13 村(居)务公开 村(社区)公共事务、经济发展、公益事业等涉及村(居)民利益的事项
14 财务
公开
财务计划、收支明细、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明细、收益分配等
15 村(居)务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 建立村(居)务档案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委办公室(档案局)  
五、村级集体资产管理4项
16 村(社区)财务管理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负责财务收入、支出及银行账户等日常管理和有关经费的使用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农业农村局  
17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负责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的开发、经营、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18 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费用的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使用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协助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及各类补偿费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 社区不涉及
19 集体收益分配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六、村(社区)印章管理3项
20 党组织
公章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的通知》 党支部印章使用和管理 支部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  
21 村(居)委会公章 《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 村(居)委会印章使用和管理  
22 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 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使用和管理 社区不涉及
七、乡村振兴3项
23 发展
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二条 引导村民发展产业,实现乡村振兴 支部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社区不涉及
24 改善农村(社区)人居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八条 《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 参与绿化美化乡村环境行动,建设美丽乡村 村(居)民委员会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平陆分局、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25 精神文明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九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委宣传部  
八、土地村镇规划1项
26 农村宅基地及危房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相关手续审核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山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山西省农村抗震房改造实施方案》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村民委员会 县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协助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自然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协助做好不动产权证书办理 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自然资源局
九、困难救助4项
27 自然灾害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六条 协助做好灾情排查、上报、组织救助,救灾、救济等慰问款物发放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应急管理局  
28 特困人员、城乡低保、临时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协助做好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确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民政局  
29 残疾人“两项补贴”救助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协助做好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民政局、县残联  
30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协助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调查核实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民政局  
十、社会保障4项
31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参保缴费、医疗救助、住院报销、慢性病申报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税务局、县医疗保障局  
3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第三条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养老金发放和审核、退保等项目 村(居)民委员会 县税务局、县人社局  
33 就业
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五十七条 协助做好就业困难人群援助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人社局  
34 退役军人服务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六十六条 协助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向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发放残疾抚恤金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一、惠民资金3项
35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协助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相关工作 支部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助配合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社区不涉及
36 衔接资金项目管理 《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协助做好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助配合 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
37 老年人
高龄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第三十三条 协助做好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发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民政局  
十二、国防教育和动员2项
38 国防教育和动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二十八条 协助做好国防教育和国防动员工作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乡镇武装、县级社区专管机构  
39 兵役
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初审或帮办代办兵役登记等相关服务登记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乡镇武装  
十三、生态环保2项
40 环保
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 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 村(居)民委员会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平陆分局  
41 依法保护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做好退耕还林、低质低效林改造、依法治理水土流失,协助做好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排查和举报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平陆分局、县林业局  
十四、基础信息统计2项
42 统计
普查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四条 第九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条 第十六条 协助做好统计普查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统计局  
43 经常性调查及专项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国家统计报表制度》 配合实施农村社会经济一套表调查及专项调查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助配合 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 社区不涉及
十五、群团组织和权益保障2项
44 维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五条
维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卫健体局、县妇联、团县委、县残联  
45 团组织
建设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依法做好团组织建设和团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团县委  
十六、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4项
46 卫生健康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做好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 县卫健体局  
47 计划
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协助做好对独生子女家庭、计生家庭奖励、符合再生育的家庭进行初审核实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卫健体局  
48 疾病预防控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组织村(居)民参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疫情排查上报工作;组织群众接种疫苗 支部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 县卫健体局  
49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管理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做好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卫健体局、乡镇卫生院  
十七、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5项
50 应急
救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十五条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村(居)民委员会 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体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  
51 消防
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一条 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 县应急管理局  
52 安全生产知识宣传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 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知识宣传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  
53 安全隐患排查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 协助排查辖区内安全隐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  
54 安全事故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十三条
协助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  
十八、其他事项8项
55 文化
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九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普及科技知识,弘扬公序良俗,丰富农村(社区)文化生活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文化和旅游局  
56 教育
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督促和帮助适龄儿童少年及时入学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教育局  
57 体育
健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七条 组织村(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 县卫健体局  
58 交通
运输
《山西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 协助做好村道的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交通运输局 社区不涉及
59 民族
宗教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委统战部  
60 户籍
管理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六十八条 协助做好户籍管理相关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公安局、乡镇派出所  
61 扶贫资产后续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意见》
协助做好确权到本村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管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助配合 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社区不涉及
62 防止返贫动态监测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九条 协助做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平陆县村(社区)干部履职行为负面清单(试行)
 
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规范村(社区)干部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村(社区)干部履职行为负面清单33条,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1、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2、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
3、不准以黑恶势力、家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村级事务、影响基层治理;
4、不准以各种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不落实“三会一课”,疏于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
5、不准以各种理由连续三年不发展党员;在发展党员中弄虚作假、“近亲繁殖”、搞“人情党员”、“带病入党”;
6、不准参与到非接待场所上访干扰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
7、不准在换届期间拉帮结派干扰选举,以谣言、非法大(小)字报、暴力威胁等不正当行为干预选民正常表达选举意志;
8、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9、不准违反议事规则搞“一言堂”,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违反民主监督相关规定,不按规定实行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或弄虚作假,流于形式;
10、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11、不准违规发包集体资产资源,或实施拆分工程规避招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
12、不准以权谋私,在资金、资产、资源分配中,特别是在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被征地农民参保,集体土地征收等扶贫惠农领域优亲厚友,或搞暗箱操作;
13、不准擅自调整土地规划或建设规划,或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土地利用和开发。抵押、出让、转让、质押集体资产、资源;
14、不准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15、不准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16、不准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7、不准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18、不准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19、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20、不准工作日期间中午饮酒;
21、不准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疫情防控中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
22、不准以考察、学习、培训、会议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23、不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24、不准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25、不准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6、不准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27、不准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
28、不准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29、不准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30、不准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31、不准为官不为,慵懒散拖,不担责任,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32、不准篡改个人年龄、学历、身份、工作经历等资料;
33、不准无故拒绝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平陆县村干部岗位职责清单、任务清单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职责 工作任务
1 村党组织书记 主持村党组织全面工作,督促村党组织其他委员履行职责、 发挥作用,抓好村党组织委员会自身建设,向村党组织委员会、 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 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贯彻落实并 亲自推动村党组织职责任务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负责召集党组织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本村具体情况, 研究安排党组织委员会工作,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组织  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好,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检查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决议执行和落实情况。
经常与村党组织委员、村委会主任等交流情况,支持他 们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抓好党组织自身建设,按时召开党组织委员会议,积极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 工作和学习情况,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重视和加强入党积 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做好经常性党员发展工作,不断壮大党员队伍。
2 村党组织副书记 协助村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支持 支部的日常工作。 积极参加党内政治生活,参与党务、村务决策,协助村党组织书记制定村党组织工作计划、学习计划、任务清单。
认真执行党组织相关决策部署,积极献言献策,大力宣 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协助党组织书记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认真 组织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等日常工作。
组织评选表彰优秀党员和处理不合格党员,做好党员发 展、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党员基本信息统计、流动党员管理、 失联党员排查联系等党组织日常工作。
负责承担1-2项农村经济和产业发展方面的具体事项, 并落实到位,做出成效。
3 村党组织委员会其他委员 根据村党组织委员会工作分工,在村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 开展工作。 经常了解并向党组织委员会和上级纪委反映本村党员 执行纪律的情况。(纪律委员)
对党员进行党性、党纪、党风教育,了解党员执行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国法的情况,并进行检查监督。(纪律委员)
管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检查、处理党员违犯党 纪的案件,同各种违犯党纪和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纪律委员)
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纪律委员)
了解和掌握党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划分或调整党小 组的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组织委员)
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 律教育,了解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党组织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组织委员)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对入 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办 理新党员接收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组织委员)
做好党员管理工作,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认真做好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费收缴、党内统计等工作,定期向党员 公布党费收缴情况。(组织委员)
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情况,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 作重心和任务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并提出宣传工作的计划和意见。(宣传委员)
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组 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委员)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视频等宣传工具,办好本村的 宣传阵地。(宣传委员)
围绕每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活跃党员和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宣传委员)
4 村委主任 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全面工作,贯彻执行 上级党委、政府及村党组织的各项决议,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及时向上级政府反映群众要求和建议,保护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 负责召集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大会,学 习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令以及党 和政府的一系列政策。
抓好村民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建设一个能凝聚民心,勤政为民会依法治村,善于带领村民进行有效自治的坚强领导班子。
以村党组织为核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确保村民委员 会各项任务的完成。
从本村实际出发、加强制度建设,落实民主选举制度、 村民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每季度不 少于一次,制定岗位责任和干部任期目标。
依法管理村务,做好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开展多种形 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活动。
定期公开村务、财务,对村级重大项目建设、物资服务 采购、村级大额支出、集体"三资"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审议,主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决议。
负责组织实施村级重大事项,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 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群众代表的监督。
5 村委副主任、村委委员 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完成村民委员会和上级交办的各
项工作任务。
协助村民委员会主任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
协助村民委员会主任做好村民自治范围的有关自我管 理、自我服务的具体工作。
做好全村各项基本情况的统计工作。
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 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 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认真完成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6 村团支部书记 组织团员青年进行学习、教育,宣传上级各项政策、方针, 发现培养优秀人才。 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 组织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宣传执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充分发挥团员青年 的模范作用,团结引领团员青年发挥生力军作用。
加强团的自身建设,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 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发现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 推荐他们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
7 村妇联主任 组织农村妇女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基层治理,维护妇女儿童各项权益,为妇女儿童提供有效服务。 组织农村妇女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妇女感党恩、听党走、跟党走。
教育和引导农村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鼓励妇女参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在乡村全面振兴中发挥 积极作用。
引导农村妇女依法、有序、广泛参与村民自治实践,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 求,代表妇女参与村务决策,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 监督作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 的法律和法规,引导农村妇女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 身权益,为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倡导文 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深入了解留守流动妇女儿童、困境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
和家庭的需求,深化关爱帮扶。
协作村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优秀女干部工作。
8 村民小组长 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并组 织所在村民小组贯彻落实村民会议,落实好村民委员会布置的 各项工作任务。 传达并组织所在村民小组贯彻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的决定,并完成好所布置的各项工作。
办好小组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发展小组集体经济、收集并及时反映小组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开展各项活动,组织小组 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及时公开小组事,对村内财务及公益事业、 工程项目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主动调解处理组内邻里矛盾纠纷,协助村委会管理好本 组安全稳定、做好文明村创建工作、制止村民各类不文明行为,保持本组和谐稳定。 
协助村"两委"搞好村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逐步提高全村文明程度,积极完成村"两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9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监督村务决策和村务公开情况;监督村委会、村民小组代 行管理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及村级其他财务管理 情况;监督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工程项目等重大事项 落实情况;监督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成员履行职责、廉洁自 律情况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 监督村"两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情况。凡是上级规定和农民群众 要求公开党的党务、村务事项,认真审查公开的内容、时间和 程序,如公开情况不能满足村民要求,应督促村"两委"及时 重新公布。
负责对村级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村级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督促村级组织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台帐,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和集体资源开发利用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并参与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确保集 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资源有效合理利用。
对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村级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 监督",重点监督村"两委"在决策前是否广泛征求广大村民 的意见,是否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研究决定,实施过程 是否顺利、实施结果是否达到群众认可。如发现村"两委”有决策不民主、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应督促其及时纠正。
对村级配套组织负责人、集体资产运营机构负责人以及
村"两委"自聘人员的人选进行监督审查,向村"两委"提出意见或建议。
根据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村干部提
出处理或罢免建议,提请村党组织研究,依纪依法启动处理或 罢免程序。
10 村民代表 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传达上 级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内容,提出议题议案,审议决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质询,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村干部行为,参加村内各项活动。 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传达上 级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内容,提出议题议案,审议决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质询,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村干部行为,参加村内各项活动。

平陆县社区干部岗位职责清单、任务清单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职责 工作任务
1 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主持社区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社区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城市基层组织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社区各项工作。 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抓好社区党建工作,组织制定党建工作目标,抓好社区班子建设,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
负责社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纪律作风建设, 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会一课”制度。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做好社区基层综合治理和稳定工作,组织各基层社区抓好社区居民民事纠纷调解,及时处理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
领导社区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指导分管干部做好全县城市社区的建设、发展、规划、公共服务事业、文化、体育、卫生健康事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工作。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 社区服务中心副
主任
协助社区主任负责做好全县城市社区的建设、发展、规划、公共服务事业、文化、体育、卫生健康事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工作。 协助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做好社区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纪律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协助社区服务中心主任抓好社区党建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党建工作目标。
协助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做好全县城市社区的建设、发展、规划等工作,按照我县城市居民分布实际,以便于指导和服务为原则,合理划分社区服务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管理。
协助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做好社区公共服务事业和社区文化、体育、卫生健康事业。
协助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做好城市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平安社区创建工作。
3 综合股长 在社区服务中心领导下,负责机关后勤、财务、内部审计及文秘档案管理、年报统计、工作信息报送等工作。 负责文秘档案管理、文件起草整理、年报统计等工作。
做好上传下达、工作信息报送工作。
负责机关后勤、财务、内部审计工作及基层社区的财务指导服务工作。
协助做好重点工作任务的督导检查工作。
完成社区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4 政工股长 在社区服务中心领导下,负责纪检、组织、宣传、统战、群团等工作。 负责纪检、组织、宣传、统战工作。
负责做好县级及以上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工作。
负责做好文明社区、和谐社区创建工作。
负责城市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做好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协助县武装部做好社区居民征兵工作。
5 社区建设股长 在社区服务中心领导下,做好城市社区服务范围划定和调整优化、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的信息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协助县委县政府拟定社区发展规划,做好城区建设意见、建议的征求和梳理上报工作,做好城市社区服务范围划定和调整优化工作。
协助做好城市社区的绿化、亮化、美化和保障性住房的申报工作。
协助文旅、体育部门做好社区文体场所建设和活动的组织指导工作。
做好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的信息化管理服务工作。
6 社会保障股长 在社区服务中心领导下,做好社区网格化管理、居民民事纠纷调解、居民困难救济、城市低保、临时救助的申报等工作。 协助政法部门做好城市社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社区创建工作,负责做好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
协助司法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和社区戒毒工作,做好社区居民民事纠纷调解和上报工作。
负责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工作。
负责社区居民困难救济、城市低保、临时救助的申报工作。
协助人社部门做好社区居民劳动保障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服务工作。
协助县残联做好社区残疾人保障服务工作。
做好社区治安联防队(巡逻队)的指导、培训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市社区的社会保障工作。


平陆县乡镇干部岗位职责清单、任务清单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职责 工作任务 责任主体 指导单位
1 党委书记 主持乡镇党委全面工作。全面领导本乡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工作。组织、协调、推进本乡镇各项工作。 负责党委全面工作,主持召集镇党委会议和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




 
镇党委 县委
负责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纪律作风建设,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会一课”制度。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抓好镇、农村党建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党建工作目标,抓好村“两委”班子建设。
负责解决信访矛盾纠纷,及时处理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确保我镇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信访局
领导我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障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按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县委                       工青团妇女联合会
加强对武装、统战等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我镇行政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自治组织依法依章程充分行使职权。统筹协调镇人大、政府、政协联络等工作。 县委                      县武装部   
 县委统战部              县人大                 县政协          
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委
2 镇长 在镇党委领导下,主持我镇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全面负责本镇发展改革、统计、行政审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工业信息、招商引资、国有资产管理、教育科技、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社会保障、民政、自然资源、农村人居环境、乡镇执法、打击非法采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扶贫、水利、林业、森林防火等工作。 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镇党委、人大代表大会决定、决议。 镇政府 县政府
负责制定镇政府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对我镇行政工作合理分工,并督促分管干部完成各项工作。
协助镇党委书记开展班子建设,协助党委书记抓好我镇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责任人责任,负责法治乡镇建设,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法律服务工作。 县政府                法院
指导分管干部做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等工作。 环保局         
林业局               
负责具体实施国家、省、市、县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公共就业服务、劳动用工监察、社会保险办理等事宜,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合法权益。 劳动局                  人社局               老龄委                     教育局               妇联                       残联
制定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发展教育、卫生、科技、民政、广播电视、文化、体育事业;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推进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事业和养老保险工作。 教育局             卫体局               广播电视局                  人社局
指导分管干部做好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市场监管、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应急、防洪抗旱和防灾减灾工作。 应急管理局                  交通运输局          消防局               食品安全局                 生态环保局                  劳保局
负责本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工作,做好本级服务事项和上级下放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承接、调整、梳理、督办等工作。 行政审批局
按照省、运城市、平陆县的统一安排和要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局
加强我镇财政的监督和管理,按计划组织、管理乡镇财政收入和支出。 财政局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委                 县政府
3 人大主席团主席 在镇党委领导下,主持镇人大主席团全面工作。 研究制定镇人大工作计划,负责组织闭会期间镇人大代表有关活动。 镇人大 县人大
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对我镇行政和司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组织人大代表对本镇经济、社会事业、社会治安、社会保障及实事工程、重点工程、财政性资金收支(预算与执行)等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接待、受理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听取和反映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督促我镇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
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了解、督促本级政府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做好本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和罢免有关工作。
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镇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4 党委副书记 在镇党委领导下,协助党委书记负责农村基层党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群团工作、拥军拥属等工作。 协助党委书记做好我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纪律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镇党委 县纪委监委
负责抓好镇、农村党建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党建工作目标,抓好村“两委”班子建设。 组织部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农村支部建设。
完成上级部门和镇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委
5 纪委书记 在镇党委领导下,主持我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全面工作,负责县监委派出镇监察室全面工作。 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 镇党委、村“两委”干部的日常监督,配合上级纪委监委机关做好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
受理对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控告、检举,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监察政策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规守纪的教育工作。
研究党风党纪、政风政纪中出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向有关方面提出有关建议。
按照管理权限受理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申诉,并进行调查;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报县纪委监委处置:对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提出问责建议。
建立监察对象廉洁档案并定期更新,实行动态化管理。
完成上级部门和镇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6 副镇长 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协助乡镇长负责发展改革、统计、行政审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工业信息、招商引资、国有资产管理、教育科技、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社会保障、民政、自然资源、农村人居环境、乡镇执法、打击非法采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扶贫、水利、林业、森林防火等方面的工作。 协助镇长工作,分管财政、农经、扶贫、农科、农机、农电、林业、畜牧、应急管理、消防等工作,抓好分管部门的廉政、安全和信访稳定工作。 镇政府 县职能部门
协助镇长工作,分管教科、卫健、卫生监督、残联、市场监管、工信、人社、科协等工作,抓好分管部门的廉政、安全和信访稳定工作。 镇政府 县职能部门
协助镇长工作,分管民政、金融、能源、医保、水利、河务、广电、环保、文旅、便民服务大厅等工作,抓好分管部门的廉政、安全和信访稳定工作。 镇政府 县职能部门
7 组织委员 在镇党委领导下,协助党委书记、副书记负责农村党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群团工作、拥军拥属等工作。 制定组织工作年度规划与具体举措,推进组织制度贯彻落实。 镇党委 组织部
组织党委和基层党支部开展各类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协助镇党委抓好我镇干部及 镇所属事业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加强对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指导与督促。
负责具体实施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发展党员和日常管理工作。
会同县人社局、企业代表、县总工会建立劳动关系协商机制,解决劳动力输出的问题;配合县总工会开展困难劳模和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完成县委组织部和镇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8 武装部长 在镇党委领导下,负责镇人民武装工作、应急救援工作、民兵建设等工作。 负责符合征兵标准青年的普查、登记、统计工作。 镇党委 武装部     
 退役军人事务局
负责兵员征集宣传教育,动员适龄青年积极应征,做好国防动员准备。
负责民兵预备役组织建设,民兵预备役人员政治教育和军事训练工作。
负责战时民兵动员工作,配合部队作战,同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工作,保卫后方,支援前线。
参与本镇复退军人接待安置工作,协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军烈属工作,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
完成上级部门和镇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9 宣传委员 在镇党委领导下,协助党委书记负责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文化建设工作。 贯彻落实党对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定我镇宣传工作计划和措施。 镇党委 宣传部
统筹协调意识形态工作。
负责我镇理论研究、学习、宣传工作。
开展全镇宣传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设工作。
负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完成上级宣传部和镇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10 统战委员 在镇党委领导下,协助党委书记负责统一战线工作、民族宗教工作、侨务工作、政协联络工作。 开展统战方针政策和理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做好统战、民族宗教、侨务方面宣传教育。 镇党委 统战部
建立健全党外后备干部、党外知识分子、非公经济代表人士、社会新阶层代表人士、宗教界代表人士、少数民族及“三胞”眷属等基础台账。搭建村级统战工作网络。
发现、选拔、培养党外代表人才,积极向县委组织部、统战部推荐党外优秀人才,向县委统战部推荐党外和非公企业政协委员、人大代表。
指导非公经济领域的统战工作,加强非公经济代表人士的队伍建设,做好非公企业服务协调工作。
依法加强对宗教场所、民间信仰场所的管理,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制止非法宗教活动。
做好日常统战信息的搜集、报送工作。
协助县政协及其各专门委员会做好市级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调研、民主监督活动,反映我镇社情民意。
完成上级部门和镇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11 政法委员 在镇党委领导下,协助党委书记负责政法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社会稳定工作。 健全完善我镇政法工作运行机制,组织推进乡镇政法工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镇党委 政法委
统筹落实我镇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定期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所在我镇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
协调组织我镇开展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工作、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助基层党组织做好反邪教相关工作。
指导和推动基层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组织培树政法工作先进典型。
深化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协调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完成上级部门和镇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12 党群服务中心主任 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发挥服务我镇机关、农村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功能工作。 负责发挥服务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功能,开展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理论知识、党务政策咨询等活动。 党群服务中心  
提供党员培训活动场所,做好区域内党建活动的日常组织、协调、联络和服务工作。  
为村党组织、党员群众提供相关服务和资源保障。  
负责党群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13 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镇党员群众综合便民服务工作。 负责制定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便民服务中心 县职能部门
结合实际设置基层来信来访、乡村建设、农业农村服务、畜牧兽医、卫生健康和体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户籍管理、不动产登记、法律服务等便民服务专门窗口,集中办理面向群众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负责进驻中心事项的公开公示,对进入中心的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受理群众对窗口工作人员及便民服务工作的投诉举报。
指导村级便民服务站点日常工作开展。
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14 退役军人服务站站长 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镇退役军人权益保障、优待抚恤工作。 负责宣传贯彻有关退役军人法律、法规、政策。 退役军人服务站 退役军人事务局
负责退役军人信访服务相关工作。
负责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服务工作,对退役军人提供就业指导、帮扶救助、思想教育等帮助服务。
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优待抚恤等待遇保障工作。
指导开展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走访慰问、荣誉奖励以及纪念活动等。
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1 综合保障岗 负责镇党委、政府机关日常工作,负责财务、保密、档案、固定资产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党委、政府机关日常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县委
县政府
负责财务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政局
负责保密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县委办
负责档案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档案局
负责固定资产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发改局
负责后勤服务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机关事务
服务中心
2 组织人事岗 负责协调组织、宣传、统战、机构编制、人事、老干部等方面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协调组织方面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组织部
负责协调宣传方面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宣传部
负责协调统战方面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统战部
负责协调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编办
负责协调人事方面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组织部
人社局
负责协调老干部方面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老干部局
3 纪检监察岗 负责协调纪检监察、巡察等方面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协调纪检监察方面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纪委监委
负责协调巡察方面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巡察办
4 群众团体岗 负责人大、政协、武装部具体事务,负责协调工会、团委、妇联、关工委等方面工作,负责指导促进各类组织、社团、协会、合作社和企业开展团体活动;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人大具体事务 党政综合办公室 县人大
负责政协具体事务 党政综合办公室 县政协
负责武装部具体事务 党政综合办公室 人武部
负责协调工会方面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县总工会
负责协调团委方面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团县委
负责协调妇联方面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县妇联
负责协调关工委方面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老干部局
5 发展规划岗 负责农业、工业、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组织实施;协调发展和改革方面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农业、工业、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组织实施;协调发展和改革方面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发改局
6 经济管理岗 负责协调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等方面工作;负责协调农村财政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协调科学技术方面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科协
负责协调工业和信息化方面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工科局
负责协调农村财政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财政局
指导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办公室
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局
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县审计局
7 村镇建设岗 负责自然资源、村镇建设和管理、交通运输、林业、水利、畜牧、统计、能源等方面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国土自然资源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自然资源局
负责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住建局
负责道路交通运输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交通局
负责林业规划管理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林业局
负责水利建设管理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水利局
负责畜牧兽医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农业农村局
负责统计普查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统计局
负责能源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能源局
8 乡村振兴岗 负责农业农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农业农村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农业农村局
负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经济发展办公室 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机服务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农业农村局
负责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农业农村局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生态环境局
平陆分局
9 政法综治岗 负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法治宣传教育,平安创建、网格化服务管理、群防群治、社会心理服务、信访、12345等方面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法治宣传教育,平安创建、网格化服务管理、群防群治、社会心理服务等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政法委
司法局
负责信访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 信访局
负责12345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 县委办
10 民政服务岗 负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指导村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村务公开、村账乡管等工作;负责民政、慈善、退役军人事务、拥军优属等方面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社会事务办公室 民政局
负责民政、慈善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民政局
指导村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民政局
负责村务公开、村账乡管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 农业农村局
负责退役军人事务、拥军优属等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 退役军人事务局
11 人社保障岗 负责残联、老龄、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食品药品安全、防震减灾、行政审批、计生等方面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残联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残联
负责老龄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 老龄委
负责医疗保障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 医保局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 人社局
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 应急管理局
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 市场监管局
负责防震减灾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 应急管理局
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 计生办
12 卫体教育岗 负责疫情防控、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和体育、红十字会事务,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疫情防控、卫生健康和体育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体局
负责教育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教育局
负责慈善、红十字会事务 社会事务办公室 红十字会
负责文化旅游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文旅局
13 规划编制岗 负责组织编制本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根据本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规划编制单位依法修改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依照审批程序报批,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组织编制本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根据本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规划编制单位依法修改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依照审批程序报批。 规划建设办公室 自然资源局
14 建设初审岗 负责管理辖区内各项建筑活动和施工许可等初审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管理辖区内各项建筑活动和施工许可等初审工作 规划建设办公室 住建局
15 公共建设岗 负责做好镇、村供水、排水、垃圾和污水处理、燃气、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建设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做好镇、村供水、排水、垃圾和污水处理、燃气、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建设工作 规划建设办公室 住建局
16 执法管理岗 负责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日常管理,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日常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司法局
公安局
17 综合执法一岗 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农业农村等领域派驻执法力量、公安等排查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交通运输、乡镇管理、自然资源等领域派驻执法力量、公安等派出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农业农村等领域派驻执法力量、公安等排查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农业
综合行政执法队
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交通运输、乡镇管理、自然资源等领域派驻执法力量、公安等派出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队
自然资源
综合行政执法队
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队
18 综合执法二岗 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领域派驻执法力量、公安等派出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劳动保障等领域派驻执法力量、公安等派出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领域派驻执法力量、公安等派出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应急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队
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劳动保障等领域派驻执法力量、公安等派出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劳动保障
综合行政执法队
19 综合执法三岗 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领域派驻执法力量、公安等派出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市场监管等领域派驻执法力量、公安等派出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领域派驻执法力量、公安等派出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文化旅游
综合行政执法队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卫生健康
综合行政执法队
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市场监管等领域派驻执法力量、公安等派出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市场监管
综合行政执法队
20 党群宣传岗 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党群服务中心宣传工作 1.负责发挥服务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功能,开展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理论知识、党务政策咨询活动                                   2.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党群服务中心 组织部
21 活动服务岗 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党群服务中心活动场所相关工作 1.提供党员培训活动场所,做好区域内党建活动的日常组织、协调、联络和服务工作                                               2.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党群服务中心 组织部
22 服务保障岗 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党群服务中心服务党员群众工作 1.为村党组织、党员群众提供相关服务和资源保障                                            2.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党群服务中心 组织部
23 志愿队伍建设岗 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党群服务中心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1.负责党群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相关培训教育                                           2.组织开展各类支援服务活动                         3.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党群服务中心 组织部
24 制度管理岗 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管理工作 1.负责制定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行政审批局
25 信访办理岗 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信访工作 1.负责协助办理本镇居民信访相关问题,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来访群众,处理网上信访件                                2.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信访局
26 乡村建设岗 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乡村建设工作 1.负责打造美丽乡村建设以及其他乡村建设工作                              2.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乡村振兴局
27 农业农村服务岗 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综合便民服民中心服务农业农村工作 1.负责本镇农业农村服务工作                    2.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局
28 畜牧兽医管理岗 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本镇畜牧相关工作 1.负责本镇畜牧相关工作以及畜牧企业的交流管理                                              2.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局    (畜牧中心)
29 民政管理岗 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综合便民服民中心服务农业农村工作 1.贯彻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特殊群体统计上报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2.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民政局
30 残联管理岗 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综合便民服民中心残联工作 1.负责残联有关事务,保障残疾人利益            2.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残联
31 农村经济管理岗 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综合便民服民中心服务农业农村工作 1.负责本镇农村经济管理有关工作,服务村集体经济建设                                      2.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局    (农经中心)
32 统计岗 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机关统计相关工作 1.负责组织完成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五年一次额经济普查等统计相关工作                          2.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统计局
33 文旅服务岗 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机关文化与旅游相关工作 1.负责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物保护工作及旅游发展和创建工作                               2.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文旅局
34 医保服务岗 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机关医保相关工作 1.负责医保政策宣传,提供咨询服务,组织乡镇居民进行年度参保                               2.负责乡镇疫情防控工作                        3.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医保局
35 劳动保障岗 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机关劳动保障相关工作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2.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3.完后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人社局
36 财政管理岗 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机关财政相关工作 1.按时高质量完成年度预决算、债务管理资金支出、工资发放政府采购、账户管理等财政财务活动                                   2.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财政局
37 水利管理岗 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机关财政相关工作 1.协助开展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工程建设                                             2.负责农村饮水应急抢修维修等                      3.督促乡村河长开展常态化巡河,开展妨碍河道行洪排查整治工作                              4.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水利局
38 应急管理岗 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机关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1.负责协助建立本乡镇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建立完善乡镇应急体系,编制应急预案                                                    2.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应急管理局
39 林业管理岗 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机关林业相关工作 1.负责乡镇绿化规划,做好森林保护与防灭火、应急救援等工作                                   2.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林业局
40 道路管理岗 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本镇道路方面相关工作 1.负责本镇道路相关建设、维护工作            2.完后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交通管理局
41 便民中心监督岗 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对便民中心进行日常管理监督 1.负责进驻中心事项的公开公示,对进入中心的各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2.完后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综合便民服务大厅
42 村级便民中心联络岗 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指导村级便民服务工作 1.指导村便民服务站点日常工作开展                   2.完后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综合便民服务大厅
43 退役军人社会服务岗 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本镇退役军人相关政策宣传、信访等工作 1.负责宣传贯彻有关退役军人法律、法规、政策                                    2.负责退役军人信访服务相关工作                    3.指导开展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走访慰问、荣誉奖励以及纪念活动等。                                                     4.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退役军人服务站 退役军人事务处
44 退役军人权益保障岗 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本镇退役军人权益保障、优待抚恤工作 1.负责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服务工作,对退役军人提供就业指导、帮扶救助、思想教育等帮助服务                            2.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优待抚恤等待遇保障工作                                      3.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退役军人服务站 退役军人事务处

平陆县乡镇职责清单、任务清单
序号 事项类别 主要职责 设定依据 工作任务 责任主体 备注
1 党的建设 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保证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 乡(镇)党委  
2 党的建设 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负责加强乡镇党(工)委自身建设和村级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工)委的党组织建设;指导落实党的工作制度和组织生活制度。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体推进、整县提升。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
3.《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第三部分第(一)条:“街道党(工)委抓好社区党建,统筹协调辖区内各领域党建工作。”
推进基层党的建设,提升工作水平。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等基本制度,推动党的组织生活常态化制度化。严格落实党在农村关于村级组织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履行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指导村级党组织落实党的工作制度和组织生活制度。制定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工作计划,落实帮扶措施,推动整顿转化。 乡(镇)党委  
3 党的建设 负责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通知》(2017年印发):“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乡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本乡镇党员学习。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本辖区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本辖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乡(镇)党委  
4 党的建设 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负责决定或依据授权决定下级党组织成立撤销事项;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五条:“……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村党的委员会受乡镇党委领导。”
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行)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第七条:“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对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进行批复和报备;对党组织负责人调整进行任命和报备。 乡(镇)党委  
5 党的建设 负责落实党代会代表任期制。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2019年印发)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规定执行。” 落实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做好代表联络服务工作。 乡(镇)党委  
6 党的建设 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负责党员队伍建设和党员发展,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负责基层发展党员工作,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督指导村级发展党员工作,督促党员履行义务,壮大基层党员队伍。落实党员积分量化管理和基层党组织评星定级制度;开展党员集中培训、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乡(镇)党委  
7 党的建设 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党组织换届工作,指导下级党组织换届工作。 1.《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20年施行)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行)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组织实施乡镇党组织换届工作;指导开展村级党组织换届工作。 乡(镇)党委  
8 党的建设 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负责党建阵地建设。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乡镇党委书记和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包村联户,经常沉下去摸情况、查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第四部分第(四)条:“重点依托街道、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好街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站点)。”
加强阵地建设,优化党群服务中心功能。 乡(镇)党委  
9 党的建设 负责指导农村经济组织、“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七条:“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第十四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第三部分第(一)条规定:“街道党(工)委抓好社区党建,统筹协调辖区内各领域党建工作……社区党组织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任务,兜底管理辖区内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统筹抓好辖区内农村经济组织、“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扩大新兴领域党建有效覆盖。 乡(镇)党委  
10 党的建设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负责开展人才政策宣传、培育引进、服务保障以及人才资源统计等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2012年印发):“6.发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作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担负起人才工作牵头抓总的责任,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示范引领。14.统筹兼顾,推动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各级党委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围绕中心工作制定人才工作目标和措施。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城乡、区域人才资源开发,大力支持农村基层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人才培养开发,积极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坚持自主培养开发人才与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并举。” 根据上级人才工作总体安排,围绕中心工作制定人才工作目标和措施,细化实施方案,抓实人才工作,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乡(镇)党委  
11 党的建设 负责本乡镇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考核奖惩等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考核工作与其他业务考核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整合考核力量,归并考核项目和种类,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负责本乡镇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对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领导人员的任免和考核奖惩提出意见,负责综合执法派驻人员日常管理考核。统筹编制外各类人员的管理。 乡(镇)党委  
12 党的建设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负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二十四条:“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农村基层干部管理监督,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施行)第四条:“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乡(镇)党委  
13 党的建设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负责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 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施行)第四条:“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2.《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通过)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
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施行)第七条:“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负责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 乡(镇)党委  
14 党的建设 负责党组织和党员以及监察对象的举报受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通过)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负责接收党(工)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对于受理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及时将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移交上级部门。 乡(镇)党委  
15 党的建设 负责根据授权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通过)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根据授权,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上报线索。 乡(镇)党委  
16 党的建设 领导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负责公民道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文明城市创建、志愿服务等工作。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和改善领导。”
2.中共中央 国务院《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19年实施):“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担负起公民道德建设的领导责任,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局工作谋划推进,有机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3.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号)第四条:“……(三)创建活动蓬勃开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和热情参与,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军民共建、拥军优属等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遍开展,持续推进。”
4.《中央文明委关于印发全国文明校园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明委〔2018〕3号)第二十四条:“各级文明办负责组织推动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将文明校园创建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总体规划。”
加强基层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积极组织申报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申报、复查工作;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制定志愿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乡(镇)党委  
17 党的建设 负责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年印发)第二条:“以县域为主体,城乡统筹推进,以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为单元,大力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群众宣传教育培训,把握方向,营造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本辖区单位和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文明社会风尚行动,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的生活方式,积极推动践行“光盘行动”。 乡(镇)党委  
18 党的建设 领导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负责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联系党外代表人士,做好服务保障;开展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统一战线工作。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第八条:“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第十条:“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2012年印发):“第三,切实抓好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广泛物色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四,全面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养。……第七,加强与党外代表人士的联谊交友。……党员领导干部和统战干部要带头做好联谊交友工作,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把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联系培养、意见收集、活动联谊事宜,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加强与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沟通、联络交流。 乡(镇)党委  
19 党的建设 负责组织开展乡镇人大代表换届,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组织人大代表选举,联系各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四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第十五条:“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组织开展具体换届工作。负责组织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按照要求开展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组织开展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工作。办理或督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乡(镇)党委  
20 党的建设 领导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负责推进协商民主建设,建立健全协商联动机制;参与所在县政协换届工作,做好委员人选的推选工作;加强政协委员联络机构建设,联络服务政协委员,组织开展政协委员视察、调研、考察以及就基层社会治理重要事项进行民主协商等活动;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考察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2.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二十六、为委员履职尽责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协组织要把引导委员强化责任担当作为政治任务,尊重和支持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为委员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担当责任提供保障。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多层次联络服务委员制度。”
建立健全乡镇协商与村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办理或督促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巩固健全政协委员联络室,做好委员联络服务,组织开展政协委员视察、调研等活动。 乡(镇)党委  
21 党的建设 负责工会建设,领导辖区内有隶属关系的各类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区域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民主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劳动争议,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做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等培育、推荐和服务工作,开展困难劳模和职工的帮扶救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2.《中国工会章程》(2018年通过)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总工办发〔2019〕24号):“二、主要工作职责。乡镇(街道)工会在同级党(工)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主要是: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广泛吸收职工入会;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深化劳动和技能竞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推动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建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推动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广泛吸收职工入会;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建设“职工之家”;按照上级要求评选劳动模范并向上级推荐;开展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救助工作。 乡(镇)党委  
22 党的建设 领导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负责基层团组织建设、团员教育管理以及青年权益维护、服务等工作。 1.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2018年通过)第二十四条:“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青发〔2019〕8号)第六条:“团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在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向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提出申请;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研究决定并批复……”第三十一条:“各级团委应当经常对团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增加先进团支部,提升中间团支部,整顿后进团支部,创新发展新型团支部。加强团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第三十三条:“各级团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党建带团建机制落实,为团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团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推动党团、群团活动阵地共建共享,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活动、服务青年等综合功能。”
3.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团的组织格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青发〔2011〕3号):“二、明确乡镇、街道团组织的主要工作内容:1.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2.开展服务青年工作;3.了解青年思想动态;4.反映青年普遍诉求。”
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中青发〔2020〕12号)全文。
5.《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中青发〔2020〕13号)全文。
负责团组织建设,指导村级团组织教育管理工作,维护青年权益,开展服务青年工作。 乡(镇)党委  
23 党的建设 负责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2018年印发)第十九条:“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3. 国务院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改革方案》(国办发〔2018〕84号):“二、改革措施……指导基层残联依托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残疾人之家,建好管好用好各类残疾人服务设施。推动将县、乡镇(街道)残联干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4.中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09〕13号):“六、切实加强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人员队伍培训和基层残疾人工作的经费投入,进一步改善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工作条件,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业务和信息交流,确保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健康持续发展,全面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建立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召开残疾人代表大会,为残疾人服务。加大对村残疾人组织建设、人员队伍培训和残疾人工作的经费投入。为基层残疾人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建设残疾人之家,切实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的作用。 乡(镇)党委  
24 党的建设 领导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负责基层妇联组织建设,促进妇女发展,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开展服务妇女儿童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施行)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2.《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18年修订)第四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第二十六条:“……每五年举行一次……”第三十七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应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第三十八条:“乡镇、街道妇女联合会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
3.《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条:“乡镇妇联、村妇联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 其他在农村灵活设置的各类妇女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批准其成立的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第九条:“乡镇妇联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决议;(二)讨论决定本乡镇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所辖农村妇代会开展妇女工作;(三)加强与乡镇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基层群众组织,推进乡镇妇女工作的社会化;(四)加强乡镇妇联自身建设和村级妇女组织建设,提高妇联干部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4.《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五、九、十、二十条。
贯彻执行上级妇联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决议,指导所辖村妇女组织开展妇女工作,履行引领服务联系妇女职能,组织开展妇女思想政治引领、促进妇女发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开展妇女儿童阵地建设等工作。 乡(镇)党委  
25 党的建设 坚持党管武装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协调各方力量,对镇人民武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负责本乡镇征兵、民兵管理,抓好全民国防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修订)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预备役、民兵管理体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后勤保障、兵役登记、兵员征集、国防教育等工作。 乡(镇)党委  
26 党的建设 配合做好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开展舆情处置、引导。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修正):“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施行)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键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第二条:“各级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配合做好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舆情处置、引导工作。 乡(镇)党委  
27 党的建设 讨论和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 1.《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二)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住“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三)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四)坚持以上率下,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五)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增强机关党建工作实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讨论和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党委
乡(镇)政府
 
28 经济发展 执行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镇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健康、体育事业和财政、统计、民政、司法行政等行政工作。 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并做好组织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施行)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通过)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要编制乡村振兴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或方案。加强各类规划的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3.中共中央 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第三十六章:“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干部主动担当作为。落实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要求。”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2020年通过)第二十一条:“做好领导体制衔接。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执行有力的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层层压实责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统一高效的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议事协调工作机制。” 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并做好组织实施。 乡(镇)党委
乡(镇)政府
 
29 经济发展 负责农业、工业、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及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组织实施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做好发展规划、推进产业升级、营造良好营商和人居环境等,促进错位发展、城乡结构调整和农民持续增收,加强公共服务、社会管理。 乡(镇)政府  
30 经济发展 落实本乡镇经济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城镇建设、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组织发展区域特色经济,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公共服务。 做好发展规划、推进产业升级、营造良好营商和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结构调整和农民持续增收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党的农村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第二十条:“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围绕市场主体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改革举措……”
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优化营商环境,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企业用工、用能、资金等工作,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负责在权限范围内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咨询、初审、办理及相关帮办代办工作。 乡(镇)政府  
31 经济发展 负责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印发):“(十六)强化组织领导。要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各地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创造保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切实加以解决,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负责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和监督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乡(镇)政府  
32 经济发展 负责组织和指导村务公开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年印发):“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县、乡党委和政府是关键。要建立党政领导责任制,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不断完善考核评价办法。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乡(镇)政府  
33 经济发展 落实本乡镇经济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城镇建设、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组织发展区域特色经济,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公共服务。 负责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审核和监督管理。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负责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初审,并做好日常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乡(镇)政府  
34 经济发展 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等工作。 1.《山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监督与指导体系,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和权益保障等工作。 
2.《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1996年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县、乡两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经管理机构)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进行备案管理,审计农村集体经济。 乡(镇)政府  
35 经济发展 负责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 《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2010年施行)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项目,应优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项目时,必须有具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担保。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粳户。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负责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审核、调解以及承包合同的档案管理。 乡(镇)政府  
36 经济发展 落实本乡镇经济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城镇建设、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组织发展区域特色经济,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公共服务。 负责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负责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对村级使用农业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政府  
37 经济发展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年施行)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节。”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工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变更等进行初审,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鉴证工作;开展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 乡(镇)政府  
38 经济发展 落实本乡镇经济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城镇建设、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组织发展区域特色经济,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公共服务。 负责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11年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其提供指导和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乡(镇)政府  
39 经济发展 负责处理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受理和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争议案件。 乡(镇)政府  
40 经济发展 落实本乡镇经济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城镇建设、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组织发展区域特色经济,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公共服务。 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三十四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对非法占用、破坏耕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上报,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  
41 经济发展 负责农民负担和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2.《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9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第四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第七条:“……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具体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负责农民负担和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村上报的筹资筹劳方案进行初审;责令改正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行为,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乡(镇)政府  
42 经济发展 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订)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配合做好农村能源开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  
43 经济发展 落实本乡镇经济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城镇建设、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组织发展区域特色经济,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公共服务。 负责指导监督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2019年印发)第二十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班子成员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实行网格化监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对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上报。 乡(镇)政府  
44 经济发展 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八条:“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组织收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并做好处理和溯源工作。对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以及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及时进行上报。 乡(镇)政府  
45 经济发展 负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和服务。 《山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年施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农村经济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培育和发展农业机械市场,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扶持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网点建设,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应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网点,加强对农业机械的信息提供、技术咨询、销售维修、集团承包及专业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政府  
46 经济发展 落实本乡镇经济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城镇建设、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组织发展区域特色经济,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公共服务。 负责组织实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2.《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6号)第三条:“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2号修订)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号)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5.《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8号)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组织实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指导监督村级开展普查工作。 乡(镇)政府  
47 经济发展 负责实施乡村旅游规划,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和发展各类乡村旅游。 《山西省旅游条例》(2017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利用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风貌、特色饮食、种植养殖基地发展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开展乡村旅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鼓励景区优先吸收当地居民就业。
参与编制乡村旅游规划并贯彻实施,完善乡村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监管维护。 乡(镇)政府  
48 经济发展 配合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 《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第四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通知执行。” 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监督实施及信息汇交等工作,定期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和用地协议履行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日常巡查发现的非法占用、改变用途(大棚房)破坏设施农业用地问题进行上报。 乡(镇)政府  
49 经济发展 落实本乡镇经济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城镇建设、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组织发展区域特色经济,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公共服务。 配合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2015年印发)
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配合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汇总审核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信息,做好相关信息公示工作。 乡(镇)政府  
50 经济发展 配合做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 《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协助做好农田水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划定有关农田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乡(镇)政府  
51 经济发展 配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秸秆禁烧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2014年印发)
各级政府是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本地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禁烧责任落到实处,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做到人员、责任、措施、奖惩“四到位。
配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广秸秆发酵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等技术,实施秸秆禁烧工作,开展现场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焚烧秸秆违法行为。 乡(镇)政府  
52 经济发展 配合做好农业保险实施工作。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9号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配合做好农业保险实施工作,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乡(镇)政府  
53 经济发展 落实本乡镇经济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城镇建设、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组织发展区域特色经济,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公共服务。 配合做好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第8号令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 配合做好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日常巡查发现的农药、肥料质量问题及时上报。 乡(镇)政府  
54 经济发展 配合做好对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配合做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监管管理工作,对日常巡查发现的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质量问题及时上报。 乡(镇)政府  
55 经济发展 配合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修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九条:“……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第十二条:“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配合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 乡(镇)政府  
56 经济发展 落实本乡镇经济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城镇建设、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组织发展区域特色经济,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公共服务。 配合做好动植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2.《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1号)第三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第五条:“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十五条:“发生暴发性或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 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测调查上报工作。 乡(镇)政府  
57 经济发展 配合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协助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日常巡查发现的渔业污染事故及时上报。 乡(镇)政府  
58 经济发展 配合做好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施行)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协助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破坏水资源、水质以及水生态环境的违法线索及时上报。 乡(镇)政府  
59 经济发展 负责协调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农业农村、审计、统计、能源等方面工作;协调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负责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负责组织实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乡(镇)政府  
60 经济发展 负责协调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农业农村、审计、统计、能源等方面工作;协调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负责河湖长制建设。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6年印发):“(三)组织形式。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2.《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水河湖函〔2021〕72号)第十一条:“乡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经常性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组织开展河湖日常清漂、保洁等,配合上级河长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河湖问题清理整治或执法行动;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任务。”
开展河湖经常性巡查,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任务。 乡(镇)政府  
61 经济发展 负责组织开展防洪防汛抗旱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施行)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第十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第二十一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通报水情。”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修订)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抗旱服务组织的扶持。”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防汛抗旱隐患排查检查整治、预案编制、物质储备、防汛抢险队伍建设,小水库、塘坝、河道等工程巡查值守,群众转移避险,洪涝险情处置与报告,灾情统计、灾后救助与恢复等工作。 乡(镇)政府  
62 经济发展 负责协调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农业农村、审计、统计、能源等方面工作;协调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负责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98号):“二、各地人民政府要在整顿和检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县、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责任和权限,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内设立水上安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进行安全检查。”
3.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水规〔2020〕13号):“(九)推动落实渡口渡船安全属地责任。严格按照……推动落实渡口渡船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推动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强化信息联动,及时发布影响渡运安全的水文、气象等信息;推动县乡人民政府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保障农村渡工待遇,稳定渡工队伍。”
依法履行内河交通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进行安全检查。 乡(镇)政府  
63 经济发展 负责林长制建设,开展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2020年印发):“(三)组织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市、县、乡等各级林长。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负责落实林长制建设,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协助开展火灾扑灭工作。 乡(镇)政府  
64 经济发展 负责协调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农业农村、审计、统计、能源等方面工作;协调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负责做好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  
65 经济发展 配合做好信用信息归集,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十八)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配合做好信用信息归集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承诺制度,加大政务、财务等事项公开力度。 乡(镇)政府  
66 社会事务 加强平安建设工作,依托村(社区)合理划分基本网格单元,统筹网格内各项工作,推进网格标准化建设,构建公共安全防控体系。 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年印发):“(五)加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下沉。把网格化管理列入城乡规划,将人、地、物、事、组织等基本治安要素纳入网格管理范畴,做到信息掌握到位、矛盾化解到位、治安防控到位、便民服务到位。” 承担汇集研判信息、分流交办任务、报告及反馈办理结果、开展系统维护等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村级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做好网格员考核管理等。配合推动网格化平台建设。 乡(镇)政府  
67 社会事务 加强法制宣传,调解民事纠纷,做好基层信访调解工作,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负责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好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等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通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负责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好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等工作。 乡(镇)政府  
68 社会事务 加强法制宣传,调解民事纠纷,做好基层信访调解工作,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负责社会矛盾和纠纷排查化解、风险预警、源头管控工作。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2019年施行)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二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开展敏感时段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排查预警和信访重点人员疏导教育、稳控工作。 乡(镇)政府  
69 社会事务 负责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配合处置集体上访和其他涉访突发事件等。 1.《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施行)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受理、办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参与处置集体上访和其他涉访突发事件,指导督促村履行信访职责。 乡(镇)政府  
70 社会事务 负责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施行)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3.《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司法部令第75号)第九条:“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负责。”
可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指导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 乡(镇)政府  
71 社会事务 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管理,做好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传染病预防监控、群防群治工作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6号)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乡(镇)政府  
72 社会事务 负责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等工作。 乡(镇)政府  
73 社会事务 负责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十六)强化社会动员。推动组建居民健康管理互助小组,提高基层公共卫生工作能力水平。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推广周末大扫除、卫生清洁日活动及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有效经验,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融入群众日常生活。” 组织开展各项爱国卫生运动日常工作。 乡(镇)政府  
74 社会事务 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负责做好计划生育关系管理,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特殊家庭扶助等审核上报工作。 乡(镇)政府  
75 社会事务 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管理,做好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负责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配合做好农村妇女“两癌”免费筛查。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能力及儿科建设。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对村上报的免费手术统计表进行初审并上报,对符合实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两癌”筛查条件的妇女进行摸底调查、登记、动员、宣传。 乡(镇)政府  
76 社会事务 负责组织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落实老年人福利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统计上报、受理与审批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乡(镇)政府  
77 社会事务 负责养老服务工作。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完善优惠扶持措施,支持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院、养老周转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加强特殊老年人关爱服务。改善敬老院设施和环境条件。 乡(镇)政府  
78 社会事务 负责开展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临时救助对象、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2020年印发):“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
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流浪未成年人等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监督检查。 乡(镇)政府  
79 社会事务 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管理,做好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负责办理未成年人保护等相关事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受理、查验审核,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动态管理、关爱服务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一)构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3.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5.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6.民政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 62号):“二、规范认定流程。(一)申请。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负责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委会、村委会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并动态管理;负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受理、查验审核。 乡(镇)政府  
80 社会事务 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管理,做好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负责审核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负责农村公益性墓地设置的受理审核上报。 乡(镇)政府  
81 社会事务 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受灾生活救助、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等工作。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二十条:“……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第二十二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进行审核上报。依法落实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职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  
82 社会事务 负责城乡居民、企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管理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1.中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2003年施行):“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2019年印发):“地方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好党组织关系转移接收,……人事档案实行属地集中管理……”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中心、站)、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第四条:“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人社厅发〔2018〕107号)第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将待核实人员名单按居住地进行分类,下发至居住地基层服务组织进行信息核实。”
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配合做好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工作,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指导村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乡(镇)政府  
83 社会事务 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管理,做好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负责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岗位补贴审核、就业援助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第四十四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负责对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人员进行认定,对符合享受岗位补贴资格人员建档立卡,汇总结果信息及时反馈上报。 乡(镇)政府  
84 社会事务 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相关工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印发):“(二十四)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构建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加强经办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能力配置……” 负责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信息查询、医疗和生育缴费历史查询、医保个人基础信息维护及政策咨询等工作。 乡(镇)政府  
85 社会事务 负责医疗救助申请和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负责收取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公示。 乡(镇)政府  
86 社会事务 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管理,做好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负责残疾人权益保障服务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第十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下放到乡镇(街道)残联。”
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4.《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负责残疾人权益保障,受理审核残疾人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供就业、残疾预防、社区康复、照护、托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无障碍建设等服务。 乡(镇)政府  
87 社会事务 负责宣传红十字精神,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修订)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2.《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9年通过)第四十一条:“基层组织,城市街道(社区 )、农村乡镇(村、组)、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中建立的红十字会为基层组织。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红十字社区服务站、红十字救护站、博爱家园、博爱学校、博爱卫生院(站)等红十字基层阵地的作用,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的活动,参与基层治理,广泛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建立基层组织、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 乡(镇)政府  
88 社会事务 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管理,做好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负责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年实施)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
2.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公共发〔2021〕21号):“(四)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以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为抓手,优化布局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合理布局分馆建设,鼓励将若干人口集中,工作基础好的乡镇(街道)的综合文化站建设为覆盖周边乡镇(街道)的区域分中心。(十一)加强乡村文化治理……深入开展乡镇综合文化站专项治理。结合实际,适当拓展乡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旅游、电商、就业辅导等功能。”
加强乡镇、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乡(镇)政府  
89 社会事务 负责审核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负责受理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公示并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乡(镇)政府  
90 社会事务 负责推进移风易俗相关工作。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39号):“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功能和组织优势,把推动革除婚丧陋习、抵制天价彩礼、解决孝道式微等问题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推动,深入教育宣传和发动群众,扎实做好落实工作。” 宣传移风易俗政策,推动政策落地。 乡(镇)政府  
91 社会事务 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管理,做好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负责依法做好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问题,维护各族群众及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2.《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3.《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依法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乡(镇)、村两级责任制。全面掌握本地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信教群众重点人士的基本情况,认真做好宗教信息采集上报,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监督管理、风险隐患排查、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对村级宗教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做好民族工作,维护各族人民合法权益。 乡(镇)政府  
92 社会事务 承担民兵预备役、征兵、退役军人服务、拥军优属等工作。 负责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初审和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受理和材料初审。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 负责受理申请和材料初审,及时上报。 乡(镇)政府  
93 社会事务 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走访慰问、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做好双拥工作,给予抚恤优待对象精神抚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年施行)第八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第六十五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第六十六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2.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的通知》(国拥〔2019〕3号):“……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规划方案,纳入党政军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双拥办实行军地合署办公,乡镇、街道、社区和村等基层单位有人负责双拥工作,双拥办工作制度健全,协调展开工作有力。”
发挥退役军人服务站作用,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走访慰问、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权益维护和双拥等工作。 乡(镇)政府  
94 社会事务 推进基层民主,指导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完善民主议事制度,推进农村村务公开,引导村民有序参与村级事务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负责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负责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乡(镇)政府  
95 社会事务 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公布审计结果。 乡(镇)政府  
96 社会事务 负责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
负责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 乡(镇)政府  
97 社会事务 负责提出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改)第六条:“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提出、上报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方案。 乡(镇)政府  
98 社会事务 推进基层民主,指导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完善民主议事制度,推进农村村务公开,引导村民有序参与村级事务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负责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年印发)第三部分:“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负责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 乡(镇)政府  
99 社会事务 负责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负责指导、监督村委会选举。 乡(镇)政府  
100 社会事务 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公民财产和各类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农村和谐社会 负责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建立健全防止与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机制,依法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其解决困难,防止辍学。 乡(镇)政府  
101 社会事务 负责做好全民健身有关工作,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第四十四条:“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整合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协调体育设施的开放和利用,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乡(镇)政府  
102 社会事务 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公民财产和各类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农村和谐社会 配合做好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施行)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配合做好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 乡(镇)政府  
103 社会事务 负责矛盾纠纷化解、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法治宣传教育,基层平安创建、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群防群治等相关工作 负责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七、加强住房租赁监管(十七)落实地方责任。城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加快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2.住建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六、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街道办事处、社区充分发挥基层网格管理人员作用,督促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协助排查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情况。”
负责辖区内的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建立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租赁矛盾纠纷。 乡(镇)政府  
104 社会事务 负责做好人民防空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第四十条:“农村人口在有必要疏散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人民防空管理机制,确保人民防空工作有效开展;在有必要疏散时,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 乡(镇)政府  
105 社会事务 负责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组织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及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年印发)全文。 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网和治安保卫组织建设,制定、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划,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根据需要建立群防群治队伍,加强联防和巡逻守护,维护治安秩序。 乡(镇)政府  
106 社会事务 负责矛盾纠纷化解、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法治宣传教育,基层平安创建、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群防群治等相关工作 负责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2010年印发):“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各项措施。(16)……县、乡两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辖区内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做到有人抓、有人管。(17)……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安帮办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综治委(办)具体指导下,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控、安置帮教工作措施……(18)……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包括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机构工作经费、刑释解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经费、安置帮教志愿者工作经费等……(19)……乡镇(街道)党政组织要承担起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乡镇(街道)综治委(办)要协助党委、政府,通过综治工作中心平台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村(社区)党组织和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帮教责任制,把安置帮教工作成效与村(社区)负责人和民警工作实绩考核、晋级晋职和奖惩挂钩。” 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组织落实刑满释放人员衔接管控、安置帮教各项工作措施,提供基础保障服务,帮助思想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 乡(镇)政府  
107 社会事务 负责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20年施行)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协调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  
108 社会事务 负责矛盾纠纷化解、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法治宣传教育,基层平安创建、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群防群治等相关工作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施行)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九条:“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2.《戒毒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3.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禁毒办通〔2018〕37号)第十一条:“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禁毒、综治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公安派出所会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禁毒社会组织、村(居)委员会等具体实施。”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对社会面吸毒人员进行风险分类评估管理。负责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乡(镇)政府  
109 社会事务 负责反邪教工作,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6年施行)第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全国人大常委会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通过):“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
负责邪教组织、恐怖主义活动的巡查和信息上报,协助查处。 乡(镇)政府  
110 社会事务 负责矛盾纠纷化解、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法治宣传教育,基层平安创建、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群防群治等相关工作 负责扫黑除恶斗争相关工作。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负责扫黑除恶斗争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  
111 社会事务 负责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和体育、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行政审批服务、残疾人服务、慈善事务、红十字会事务等社会事务工作。 配合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第三条  地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各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配合做好地名管理工作,提报村民委员会名称和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申请。 乡(镇)政府  
112 社会事务 负责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做好24小时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配合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风险防范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施行)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第二十二条:“……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负责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就近开展应急救援。做好24小时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 乡(镇)政府  
113 乡村规划建设 负责组织编制本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规划编制单位依法修改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依照审批程序报批 负责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2019年印发):“(三)分级分类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国家、省、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地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四)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市县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六)在市县及以下编制详细规划。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负责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政府  
114 乡村规划建设 负责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住建部令第7号)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乡(镇)政府  
115 乡村规划建设 负责自然资源、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管理辖区内各项建筑活动和施工许可等初审工作 负责审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依法审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乡(镇)政府  
116 乡村规划建设 负责自然资源、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管理辖区内各项建筑活动和施工许可等初审工作 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 乡(镇)政府  
117 乡村规划建设 负责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负责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整改要求,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配合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乡(镇)政府  
118 乡村规划建设 配合做好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住房安全保障工作。 住建部等八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州)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责任机制。” 负责危房入户审核、信息核查等相关工作,做好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指导村级做好评议、公示工作。 乡(镇)政府  
119 乡村规划建设 负责自然资源、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管理辖区内各项建筑活动和施工许可等初审工作 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组织调查摸底、入户和做群众工作;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和补偿等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  
120 乡村规划建设 做好乡镇、村供水、排水、垃圾和污水处理、燃气、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建设工作 负责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的编制、养护、绿化及相关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十二条:“县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负责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的编制,做好乡道、村道养护及公路绿化等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  
121 乡村规划建设 负责乡镇容貌、环境卫生管理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施行)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负责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划定责任区,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建立和完善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体系,加强生活垃圾日常管理,组织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乡(镇)政府  
122 乡村规划建设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维护。 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农村饮水安全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效开展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供水设施维护等。 乡(镇)政府  
123 乡村规划建设 做好乡镇、村供水、排水、垃圾和污水处理、燃气、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建设工作 配合做好环保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的收集和处理设施,对生活垃圾、污水集中收集,就近分类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规范保洁行为,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
对各类环境基础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问题及时解决,按时上报。 乡(镇)政府  
124 综合行政执法 按照省、市、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施行)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负责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乡(镇)政府  
125 综合行政执法 负责落实摸排、告知等禁毒防范措施。 《山西省禁毒条例》(2020年修订)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全覆盖;利用全民禁毒宣传月和国际禁毒日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创新宣传方式,强化宣传效果。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毒品预防,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摸排、告知等禁毒防范措施。 乡(镇)政府  
126 综合行政执法 负责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施行)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负责加强对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 乡(镇)政府  
127 综合行政执法 负责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运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18年施行)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乡(镇)政府  
128 综合行政执法 按照省、市、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配合开展“扫黄打非”各项专项行动。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协助开展“扫黄打非”专项行动,宣传“扫黄打非”工作,按照要求定期对打印社、图书售卖点等文化场所进行排查。 乡(镇)政府  
129 综合行政执法 负责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巡查上报、执法处置等日常执法工作 按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生产非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制定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非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排除事故隐患;督促和指导企业、村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乡(镇)政府  
130 综合行政执法 负责做好产品质量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对日常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时上报。 乡(镇)政府  
131 综合行政执法 负责文物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协助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本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乡(镇)政府  
132 综合行政执法 负责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巡查上报、执法处置等日常执法工作 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开展日常巡查,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罚。 乡(镇)政府  
133 综合行政执法 负责责令停止、拆除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组织拆除。 乡(镇)政府  
134 综合行政执法 负责责令退回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占用的土地。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开展日常巡查,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乡(镇)政府  
135 综合行政执法 负责查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违规建住宅的行为。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二、依法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
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等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罚。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 乡(镇)政府  
136 综合行政执法 负责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巡查上报、执法处置等日常执法工作 负责查处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公共设施及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开展日常巡查,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罚。 乡(镇)政府  
137 综合行政执法 负责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领导和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乡(镇)政府  
138 综合行政执法 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  
139 综合行政执法 负责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巡查上报、执法处置等日常执法工作 配合做好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第八条:“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配合做好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或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按时上报。 乡(镇)政府  
140 综合行政执法 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做好食品摊点备案工作。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18年施行)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食品安全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不妨碍交通的原则,划定适宜食品小摊点经营的区域和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小摊点经营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
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 乡(镇)政府  
141 综合行政执法 负责开展私采滥挖、盗采矿产资源等非法采矿行为的巡查、监管、取缔,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开展对矿产资源日常巡查;对发现和收到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劝告制止及上报;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负责维护辖区内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配合自然资源部门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等工作。 乡(镇)政府  
142 综合行政执法 负责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巡查上报、执法处置等日常执法工作 配合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令第70号)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第十九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报告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开展事故调查、救治和处置工作。督促村居和食品协管员收集食品安全信息和线索,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  
143 综合行政执法 配合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6年印发):“(三)组织形式。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十)加强执法监管……”
3.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二、以河长制湖长制为平台,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各级河长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各河段河长是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各地要根据中央要求,落实河长湖长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将采砂管理成效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
负责对河道采砂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或收到的非法采砂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劝告制止及上报。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乡(镇)政府  
144 综合行政执法 配合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4年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协助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为电力企业巡线、排查电力设施隐患、排查反窃电和违约用电提供必要帮助;开展日常巡查,发现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乡(镇)政府  
145 综合行政执法 负责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巡查上报、执法处置等日常执法工作 配合开展非法集资防范处置和传销行为查处。 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第二十八条:“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第二十九条:“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2.《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开展防范非法集资、传销宣传教育、监测预警、配合处置及维护稳定等工作。 乡(镇)政府  
146 综合行政执法 统筹协调辖区内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各领域派驻执法力量、公安等派出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综合执法工作,根据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统筹综合执法工作,负责行使乡镇现有执法职责以及上级职能部门授权、委托或下放的执法职责,组织协调公安、交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派驻执法机构及自身工作力量开展联合执法。 乡(镇)政府  
147 综合行政执法 配合做好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十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
配合县公安局、县交通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摸排道路交通相关基础数据,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排查上报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隐患消除和保障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  
148 综合行政执法 统筹协调辖区内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各领域派驻执法力量、公安等派出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配合做好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或者单位开展和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对商铺和流动摊点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制止和上报。 乡(镇)政府  
149 综合行政执法 配合做好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建设,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加强环境保护隐患排查和治理。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加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平陆分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乡(镇)政府  
150 综合行政执法 配合做好河道、水库、饮用水源地、大气、噪声、危废固废、土壤、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施行)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防止土壤污染。”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施行)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五十六条:“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施行)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配合做好河道、水库、饮用水源地、大气、噪声、危废固废、土壤、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乡(镇)政府  
151 综合行政执法 统筹协调辖区内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各领域派驻执法力量、公安等派出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配合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2016年印发)
坚持属地管理。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部门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分工负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广大乡村和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村屯等基层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做到守土有责,确保古树名木安全、正常生长。
落实管护责任,配合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乡(镇)政府  
152 综合行政执法 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  
153 综合行政执法 组织开展对区域内各类专业执法的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配合做好食品安全领域监管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改)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1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配合做好食品安全领域监管工作。 乡(镇)政府  
154 综合行政执法 组织开展对区域内各类专业执法的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配合做好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巡查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隐患,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 乡(镇)政府  
155 公共服务 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公共服务。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村庄改厕工作。 《山西省农村“厕所革命”专项行动方案》(2019年印发)
要进一步压实县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强化方案制定、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竣工验收、运行管护等农村改厕全过程监管,对农村“厕所革命”成效负总责。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组织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农村改厕。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将好事办好。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村庄改厕工作。 乡(镇)政府  
156 公共服务 失能老年人补贴申报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19〕30号) 帮助失能老年人申请补贴 乡(镇)政府  
157 公共服务 农户煤改电、煤改气申请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运政办发[2021]24号) 帮助辖区内有意愿的农户咨询办事流程或代为申请 乡(镇)政府  
158 公共服务 社会救助对象材料递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帮助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的材料递交 乡(镇)政府  
159 公共服务 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公共服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材料递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帮助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递交相关材料 乡(镇)政府  
160 公共服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报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帮助辖区内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群众递交受理材料 乡(镇)政府  
161 公共服务 临时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帮助辖区群众申请临时救助 乡(镇)政府  
162 公共服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报 《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一)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生活救助;(二)对重度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三)建立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生活补助金制度 帮助辖区内困难残疾人申报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申报护理补贴 乡(镇)政府  
163 公共服务 特困人员供养申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帮助辖区内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办理供养。对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乡(镇)政府  
164 公共服务 孤儿生活救助申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帮助辖区内孤儿申请生活救助 乡(镇)政府  

平陆县乡(镇)职责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乡(镇)职能转变,构建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依法保障的基层管理体制,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按照中共平陆县委印发《关于抓党建促乡村治理能力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发〔2022〕1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乡(镇)职责准入遵循“严格程序、依规准入,权责一致、完善保障,配套衔接、动态调整”原则。
第二条 乡(镇)职责清单以外,其他依法确需乡(镇)履行或者协助履行的职责,经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相关程序审批后,交由乡(镇)履行或协助履行。
第三条 建立乡(镇)职责准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乡(镇)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对乡(镇)职责准入进行审核。县委编办负责牵头组织联席会议。
第四条 准入程序
(一)申请。县直各部门、各乡(镇)均可作为申请主体,对要求下放的工作职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县联席会议提出申请。申请中应明确下放工作职责名称、法定依据、权责内容、职责边界以及职责下放后的运行机制、制度保障、人员安排等内容。
(二)审核。县联席会议对申请下放的职责进行综合审查,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事项,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审定。
(三)准入。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明确下放至乡(镇)的工作职责。
(四)调整。对下放到乡(镇)的工作职责,实施动态管理。对下放的职责事项,应列入乡(镇)职责清单;对下放后因法律法规调整或机构改革等原因无法履行的工作职责,参照准入程序及时调整或取消。
第五条 县直各部门不得以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名义将已明确由自身承担的职责任务交由乡(镇)办理;县直各部门不得随意以属地管理、任务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名义,把工作责任和任务转嫁乡(镇)承担;县直各部门下放工作职责,要充分兼顾乡(镇)承接能力,尊重乡(镇)意见,不得硬性指派;未下放职责不得要求乡(镇)成立相应机构、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等;纳入乡(镇)职责清单管理事项,要做到职随事转、人随事转、钱随事转;对乡(镇)承担下放工作职责的考评,按县委统一规定和部署进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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