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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级人才政策清单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0-05-07|浏览次数:
一、人才管理
 
【公务员录用】
 
全省公务员考录工作的报名和资格初审、笔试、阅卷、体能测评或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和考察、公示、审批录用8个工作流程在180天内完成。
 
--摘自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公务员局《关于规范全省录用公务员工作流程和时限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7〕195号)
 
【事业单位专项招聘】
 
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及其他紧缺专业人才时,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确定拟聘用人选。
 
--摘自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7〕35号)
 
【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艰苦边远地区招聘县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年龄、学历、专业、户籍、开考比例等条件要求。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县级事业单位招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行业、岗位、脱贫攻坚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对“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特岗教师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和退役士官士兵,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招聘。
 
--摘自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36号)
 
【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
 
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1)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课题或项目等,本单位现有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2)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引进的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获得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国内外知名经济学家、文化艺术体育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专家和自然科学领域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3)为促进创新创业、产学研融合,需阶段性特聘科技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4)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设置特设岗位的。
 
--摘自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8]34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自主权】
 
事业单位可以自主确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类别和比例、专业技术主辅系列岗位、岗位标准、岗位聘用人员。
 
--摘自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58号)
 
【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倾斜政策】
 
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事业单位,可提高1-3%的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特设岗位设置可放宽至专业技术八级,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高级岗位在聘人员可不占用高级岗位聘用,连续工作满 30 年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聘用至高一层级专业技术岗位。
 
--摘自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58号)
 
【省直事业单位编制周转池管理】
 
满编和超编用人单位引进“两院”院士等国家级以上高端人才、紧缺人才,近3年来未新增工作人员,引进博士生以上高学历人才的可申请周转编制。
 
--摘自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省直事业单位编制周转池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晋编办字〔2017〕107号)
 
【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
 
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取消比例限制。科研项目实行分类定额资助。科研经费开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采取后补助方式对科技创新项目进行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实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所得和对外提供公益性科技服务所得的单位净收益部分全部留归单位使用,自主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自主确定业务性会议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摘自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79号)
 
二、人才培养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实行单独统计,不计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使用国家或省科技计划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经费实行单独统计;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按照与项目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摘自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厅字〔2016〕54号)
 
【科研技术工作站财政补助政策】
 
对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建站补助,分三年补助到位,对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建站补助。对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
 
--摘自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鼓励建设各类科研技术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晋财教〔2017〕152号)
 
【科研创新和基金管理机构落户奖励政策】
 
1、科研分支机构与创新团队携带科研创新成果来山西进行开发转化的,用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其他政府性基金给予支持,并享受我省的基金优惠政策,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政策。使用银行贷款的,享受我省的科研项目融资贴息试点政策;利用自身科技资源优势独立或联合开展科研创新工作的,视同本省科研机构,用省级科技经费优先支持。在山西转型综改区落户的,由示范区管委会提供工作场地,前5年免费提供,后5年减半收取场地租赁费。
2、著名基金管理公司落户山西,同等条件下,优先将本省各类投资基金委托经营管理,对所建立的子基金和子基金投资项目,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效益及经济贡献程度等,给予适当奖励。提供与科研创新机构相同的综改示范区内外优惠政策或省财政专项补贴政策。
3、中介服务机构成功引进国际国内著名科研创新机构的,由省财政奖励100万元。成功引进创新团队的,属于携带科技成果进行开发转化的,由省财政奖励10万元。属于高水平人才创新团队的,正式设立机构并开展科研创新工作的,奖励5万元。成功引进著名基金管理公司的,由省财政奖励20万元,属于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奖励10万元。
 
--摘自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山西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鼓励科研创新和基金管理机构落户山西实施办法(试行)晋财教〔2017〕146号
 
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中间服务奖励政策
 
为省内高校、科研机构争取到企业横向科研经费的,按横向经费的5%奖励中介机构。将省内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交易给企业的,按交易额的5%奖励中介机构。双方联合转化的奖励5万元,重大转化项目可适当增加奖励,最高为10万元。
 
--摘自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教育厅《鼓励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中间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晋财教〔2017〕143号)
 
【人才投入奖励政策】
 
奖励本级财政年度人才投入总量位居前三名的市、前五名的县。奖励标准为经考核认定的本级财政年度人才投入总量的10%,每市奖励最高为500万元、每县最高为100万元,每年评选一次。
 
--摘自山西省财政厅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建立人才投入奖励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晋财教〔2017〕228号)
 
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奖励政策
 
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全省排名前十位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400万元,1-2亿元的最高奖励300万元,低于1亿元的最高奖励200万元;投入强度全省排名前三位的市,投入强度高于上年全国平均水平的奖励300万元,低于上年全国平均水平的奖励200万元;投入强度全省排名前十位的县(市、区),投入强度高于上年全国平均水平的奖励100万元,低于上年全国平均水平的奖励50万元。
 
--摘自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统计局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奖励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晋财教〔2017 〕274号)
 
市县建立人才储备金奖励政策
 
对在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方面研究制定了适合本地区实际的人才储备金等制度的市县政府,省财政根据所建制度的覆盖面和市县财政投入等情况,分别给予不同水平的奖励。每两年奖励一次。
 
--摘自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奖励市县建立人才储备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晋财教〔2017〕275号)
 
三、人才引进
 
【引进高精尖缺人才财政补助政策】
 
1、院士给予1000万元科研经费、200万元安家费和每年40万元津贴;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等给予500万元科研经费、100万元安家费和每年20万元津贴;柔性引进的院士和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等,根据在晋实际工作月数,分别给予每月2万元和1万元的津贴。
2、世界排名前200名的高校(不含境内)、“985”高校或教育部认定的“世界一流学科”全日制博士毕业生到我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工作且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在用人单位引进待遇政策的基础上,省财政给予每人10万元生活补助、给予不低于5万元科研经费。
 
--摘自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
 
【引进外国人才政策】
 
1、省级重点引才项目和常规引才项目,每引进1人次分别资助10万元和5万元。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外国人才来晋工作1年以上的,省财政一次性资助来晋国际旅费。
2、允许在国内高校毕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优秀毕业生直接在晋工作,鼓励企业、科研院所聘用国外高水平大学毕业生,可申请有效期2年以内的工作类许可和居留证件,享受引进外国人才相关优惠政策。
3、对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省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省政府“友谊奖”获得者,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对“高精尖缺”人才开辟预约办证、加急办证、代办证件、口岸签证的“绿色通道”,可一次性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证件。
5、对“高精尖缺”外国人才来晋工作实行“绿卡”制度,享受我省制定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
 
--摘自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47号)
 
【引进人才随迁子女入学优惠政策】
 
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山西省内就读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可在首次入学时一次性选择中小学就读。
 
--摘自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在山西省内就读中小学实行特殊优惠的办法(试行)》(晋教基〔2017〕18号)
 
引进人才随迁配偶生活补贴政策
 
对纳入我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正式落户山西或与单位签订工作年限合同的人才随迁配偶,来晋后暂未安置工作、无工资性收入的,发放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补贴。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其随迁配偶生活补贴标准为所在地级市上年度事业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属于企业引进人才的,其随迁配偶生活补贴标准为所在地级市上年度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
 
--摘自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引进人才随迁配偶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晋财教〔2017〕154号)
 
【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允许高校、科研机构和大型骨干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自有资金,自主建设人才公寓、人才周转用房等配套服务设施,或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租用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居住;省财政统筹使用政府债券资金,在转型综改示范区等引进人才聚集的地区建设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所建住房实行统一装修,统一配备家具、家电、网络等配套设施,达到“拎包入住”标准。人才公寓产权归政府或单位所有,只租不售,长期周转使用。
 
--摘自《山西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晋政办发〔2017〕59号)
 
【引进高层次人才编制政策】
 
省属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使用空编引进具有正高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博士以上学历直接从事教学、科研、临床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取消行政审批,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每半年分别向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备案一次。人社部门将此列入该单位正常增人管理范围;机构编制部门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财政部门结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公立医院改革等情况统筹安排相关经费。
 
--摘自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公立医院使用空编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事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86号)
 
【引进人才户籍政策】
 
1、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我省登记常住户口。
2、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在校学生(教育部学信网在册人员),可在我省登记常住户口。
3、具有中级(含相应职业资格)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师(含相应职业资格)及以上等级的技能人才,可在我省登记常住户口。
 
--摘自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3号)
 
【海外引进人才签证及居留便利】
 
申请办理外国人签证证件的,可根据申请人需求一次性签发最长有效期限的签证证件,对材料不全的可实行“容缺”受理。外籍高层次引进人才及其配偶、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及省级主管部门邀请来晋外籍访问者或投资者申请办理永久居留身份证件,可提供一次性告知、面见申请人、预受理审核申请材料等上门服务。办理签证证件,签证延期、换发和补发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办理居留证件签发、延期、换发和补发,时限为10个工作日。
 
--摘自《山西省公安厅便民利企36条措施》(晋公通字〔2018〕57号)、山西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关于落实出入境优化营商环境五项便利服务措施的通知》(晋公境传〔2017〕158号)
 
四、人才评价
 
职称评聘政策
 
1、放宽限制条件。应用型人才职称评审取消论文限制性要求。各系列(专业)、各级别职称评审一律取消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各系列(专业)、各级别职称评审原则上取消职称外语考试要求;高级职称评审确需评价外语水平的,由高级评委会确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长期在基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学历可放宽到大专;申报中级职称,学历可放宽到中专。对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满足规定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要求,申报“乡镇社区级”高级的,学历可放宽到中专。
2、破格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评审正高级职称:(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一等奖。(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两项以上。(3)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1000万元以上。(4)主持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及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 (5)入选“国家特支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资助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评审副高级职称:(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2)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三等奖或省级最高行业奖项最高奖两项以上。(3) 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500万元以上。(4)主持完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
3、特设岗位聘用。年龄35周岁以下破格评审正高级职称、28周岁以下破格评审副高级职称,可不占本单位岗位职数,特设岗位聘用。
4、开辟“绿色通道”。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可凭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直接认定相应职称。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5、实行评聘分离。专业技术人才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6、畅通申报渠道。各类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未按规定考核初聘相应职称的,可根据各职称系列规定的相应专业工作年限要求,直接申报上一级职称。取得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评审。
 
--摘自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0号)
 
工程系列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经济系列增设正高级经济师,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会计师(其中审计专业为正高级审计师),统计系列增设正高级统计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工艺美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艺术系列增设高级舞台技师,实验技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农业系列继续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工作。
 
--摘自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 626号)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时,不再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摘自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关于申报职称不再要求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181105号)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内所列职业资格的,可直接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已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择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摘自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006号)
 
1、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2、参加职业技能晋级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现从事职业(工种)晋级评价。助理工程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高级工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技师考评;工程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技师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考评。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所申报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
 

   --摘自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9]55号)

 
五、人才流动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政策】
 
1、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照“政策性安置优先、招录招聘为主、市场调剂补充”的原则执行。其中政策性安置在15%左右,主要用于安置军转干部、整建制划转等;公开录用招聘80%以上,主要用于公开录用(遴选)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市场调剂控制在5%以内,主要用于选用特殊岗位、特殊需求的急需紧缺人才。
2、机关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七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工勤人员流动,坚持顺向流动市场配置、横向流动单位协商、逆向流动科学调控的原则办理人员流动。
 
--摘自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公安厅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试行办法》(晋人社厅发〔2017〕38号)
 
【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专业技术、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领办创办企业。经单位批准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与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书,协议最长时间不超过3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其人事档案、职称晋升、档案工资晋升视同在岗人员管理。每名专业技术人员允许离岗创业的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6年。
 
--摘自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6〕505号)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政策】
 
全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带着专业技术、科研项目和成果到企业兼职,从事技术服务、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各项人事关系不变,可以通过兼职取得合法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由原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取得的成果、可以作为其职称评聘、岗位竞聘、绩效考核等重要依据,对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的,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摘自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36号)
 
六、人才激励
 
收入分配激励政策
 
1、引进省外的“两院”院士等“高精尖缺”高层次人才,可在调入确定的薪级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2级。
2、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最高可按不超过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5倍核定。
3、高校、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科研机构、医院等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自主分配。
4、对“高精尖缺”高层次人才,可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项目工资制。
 
--摘自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7〕54号)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单位激励工资总量政策】
     
实施绩效工资总量倾斜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等事业单位,在按规定核定的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基础上,将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摘自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093号)
 
【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1、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国家奖励额1:1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2、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获批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50万元。对已有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孵化毕业的企业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择优奖励30万元。
4、对新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200万元经费支持。
5、对新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奖励30万元。
6、对批准设立的科技创新领军、重点、培育、区域团队,给予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奖励20万元。
 
--摘自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号)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摘自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17〕31号)
 
科学技术奖励政策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项奖金数额为300万元,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每项奖金数额为: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省企业技术创新奖每项奖金数额为60万元。
 
--摘自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8〕28号)
 
【人才和人才工作单位(个人)奖励政策】
 
“山西省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由省委、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给予30-50万元人民币奖励,可直接纳入省委联系高级专家名单,享受相关待遇。“山西省人才工作贡献奖”获奖单位由省委、省政府颁发奖牌。“山西省人才工作贡献奖”获奖个人由省委、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给予5-10万元人民币奖励。
 
--摘自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和“山西省人才工作贡献奖”奖励办法》(厅字〔201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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